县人民政府: 经县人民政府县长应杰苗同志提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经2011年6月29日县十四届人大常委会三十三次会议通过,决定任命: 潘 鑫为太湖县人民政府副县长(任期二年)。 特此通知
太湖县人大常委会2011年6月29日
抄:县政协、纪委、人武部,县法院、检察院,花亭湖风景名胜区管理处,各乡镇人大、政府,县直各单位。报:市人大常委会、市人民政府,中共太湖县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