决议决定

关于接受余飞同志辞去太湖县人民政府副县长职务的决定


2019年1031日县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

 

    根据余飞同志的辞职报告,依照《地方组织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经县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提议,2019年1031日县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决定:接受余飞同志辞去太湖县人民政府副县长职务。报县人民代表大会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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