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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接受施爱枝辞职的决定

发布时间:2025-08-26 00:00 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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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826日县十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

 

    因达到任职年龄界限,根据施爱枝的辞职报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经县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提议,十七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决定:接受施爱枝辞去太湖县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副主任、县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职务。报太湖县人民代表大会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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