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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接受罗丹辞职的决定

发布时间:2026-03-13 10:09 来源:安徽省太湖县人大常委会 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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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3月13日县十七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八次会议通过)



因工作变动,罗丹提出辞去太湖县人民政府副县长职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经县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提议,县十七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八次会议决定:接受罗丹辞去太湖县人民政府副县长职务。报太湖县人民代表大会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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