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大简介

太湖县人民代表大会简介

 

    1954年7月,太湖县召开了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在我县正式建立。从1957年下半年开展反右派斗争至1966年“文化大革命”爆发前的9年多时间内,人大工作受到“左”的影响,人民代表大会难以按期召开会议和进行换届选举;“文化大革命”期间,人民代表大会停止活动。1976年10月粉碎“四人帮”之后,太湖县人民代表大会得到恢复。1981年8月召开了太湖县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
    现在是太湖县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太湖县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共15个代表团250名代表,其中:工人代表27名,占代表总数的 10.8 %;农民代表91名,占代表总数的36.4%;专业技术人员代表36名,占代表总数的14.4%;干部代表73名,占代表总数的29.2%;其他类23名,占代表总数的9.2%。其中,非中共党员代表87名,占代表总数的34.8 %;妇女代表89名,占代表总数的35.6 %。
    太湖县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五年,每年至少举行一次会议,会议由太湖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召集。如果常务委员会认为必要,或者经过五分之一以上的代表提议,可以临时召集县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县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必须在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代表出席时,方能举行。
  太湖县人民代表大会是太湖县地方最高权力机关。依照宪法和法律的规定,太湖县人民代表大会主要行使下列职权:

     1.保证国家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上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决议在太湖县的遵守和执行。
     2.审查和批准太湖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及其执行情况的报告。
     3.决定太湖县政治、经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环境和资源保护、民政、民族等工作的重大事项。
     4.选举并有权罢免太湖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
     5.选举并有权罢免太湖县人民政府县长、副县长。
     6.选举并有权罢免太湖县人民法院院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选出或罢免的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须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
     7.选举并有权罢免出席安庆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
     8.听取和审议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工作报告和县人民政府、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的工作报告。
     9.改变或撤销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不适当的决议。
     10.撤销县人民政府的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
     11.保护社会主义的全民所有的财产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保证公民私人所有的合法财产,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

 

 

 

 

太湖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简介

    1981年8月14日,太湖县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根据1979年7月1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的关于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若干规定的决议和地方组织法有关“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设立常务委员会”的规定,选举产生了太湖县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现在是太湖县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2年元月,太湖县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选举产生了太湖县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常委会组成人员27人,其中主任1人,副主任4人,委员22人。
    太湖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设两个综合办事工作机构(办公室、代表联络办公室)和八个工作机构(财政经济工作委员会、预算审查工作委员会、监察和司法工作委员会、人事代表选举工作委员会、城乡建设环境与资源保护工作委员会、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工作委员会、农业与农村工作委员会、社会建设工作委员会)。
    太湖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是太湖县人民代表大会的常设机关,对太湖县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依照宪法和地方组织法的规定,太湖县人大常委会主要行使下列职权:
    1.在本行政区域内,保证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上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决议的遵守和执行。
    2.领导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
    3.召集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4.决定本行政区域的政治、经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环境和资源保护、民政、民族工作的重大事项。
    5.根据县人民政府的建议,决定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的部分变更;审查和批准本级财政决算。
    6.监督本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工作,联系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受理人民群众对上述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申诉和意见。
    7.撤销乡镇人民代表大会的不适当的决议。
    8.撤销县人民政府的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
    9.闭会期间,决定副县长的个别任免;在县长和县人民法院院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因故不能担任职务的时候,从县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副职领导成员中决定代理的人选;决定代理检察长,须报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和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10.根据县长的提名,决定县人民政府组成部门负责人的任免,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
     11.按照人民法院组织法和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的规定,任免县人民法院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员,任免县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 
     12.闭会期间,决定撤销个别副县长的职务;决定撤销由它任命的县人民政府其他组成人员和县人民法院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员,县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的职务。
     13.闭会期间,补选出席安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出缺的代表和罢免个别代表。
     14.决定授予地方的荣誉称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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