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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湖县检察院 精心打造“1+7案件公开审查”品牌 提升检察工作透明度

   今年以来,太湖县检察院以“抓特色、创品牌、育典型”活动为契机,不断创新检务公开形式,探索“1+7”案件公开审查机制,即由研究室统一协调,反贪、反渎、侦监、公诉、控申、民行、监所等7个业务部门共同参与、各负其责,齐抓共管的公开审查工作机制,形成全院工作合力,推动案件公开审查工作在检察环节全覆盖,有效提升了检察工作群众参与度和执法公信力,经验做法受到省市院领导的一致肯定。

   一、强化制度规范建设,着力提升公开审查工作透明度 

   该院专门出台《太湖县人民检察院案件公开审查工作实施办法》,规范案件公开审查工作,着力增强公开审查透明度。一是突出公开审查重点。围绕职务犯罪侦查、审查逮捕、审查起诉、控告申诉、民行检察、监所检察等7个环节的不同特点和业务性质,确立不同的审查重点。如职务犯罪侦查环节重点对不立案、撤案、赃款财物处理、指定监视居住等人民监督有权监督的11种情形等进行公开审查;审查逮捕环节重点对逮捕必要性、刑事和解进行公开审查;捕后侦查环节重点对羁押必要性进行公开审查;审查起诉环节重点对拟作不起诉案件、刑事和解、量刑建议进行公开审查;控告申诉环节重点对刑事申诉案件进行公开审查,监所检察环节重点对羁押必要性审查进行公开审查,民行检察环节重点对公益诉讼和不提请或不建议提请抗诉案件进行公开审查,确保各个环节均能兼顾。同时规定“三项”禁止公开的情形: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案件、以及其他不宜公开的案件一般不进行公开审查。二是规范公开审查程序。明确四种公开审查案件启动模式:案件承办人主动启动、检察长指令启动、部门负责人和纪检部门建议启动、侦查机关和案件当事人及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或其近亲属提请或者申请启动。规范听证程序,将听证流程则细化分“风险评估、部门讨论、作出决定、发出公告、进行听证、结果反馈”六个步骤,具体为各业务部门和办案人对拟公开听证案件进行风险评估――提出听证意见并经部门集体讨论后报分管检察长审查――分管检察长审查同意后,报检察长决定是否听证――检察长作出听证决定后,案件公开审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对拟公开审查的案件进行公告,确定参与公开审查的人员范围,提前三日发出通知并向听证员送达案情简介――举行听证会,相关人参加听证,作出评议意见,评议意见报分管领导、检察长或检委会决定参考――案件处理结果作出后由案件承办人及时告知听证参加人员。专门设计《太湖县人民检察院公开审查跟踪监督登记表》,由专人负责登记、跟踪督办,确保各环节工作落实到实处。三是创新公开审查模式。根据案情复杂程度、审查重点、办案期限等情况差异,分别适用普通程序、简易程序、分别听取意见程序等三种审查模式,普通程序模式主要对案情复杂、对案件事实、适用法律争议较大、社会关注程度高、可能产生社会矛盾的案件,严格按照程序召开公开听证会,根据听证意见和案情作出最终处理决定;简易程序听审模式主要对案件事实清楚,当事人双方争议不大的案件,在普通程序听审模式的基础上,省略评议程序,提高听审效率;分别听取意见模式主要是针对办案期限短、时效要求高以及其他不宜采用公开听证形式审查的案件,如审查逮捕、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未成年人犯罪等案件,探索分别听取意见的简易审查模式。通过当面听取、电话联系或书面提交等方式分别听取侦、辩双方意见。有被害人的,听取被害人意见,客观如实记录听取内容。今年来,该院已对争议不大3起审查逮捕案件,采用分别听取意见的形式进行了审查,作出了不捕决定,提高了审查效率,节约了司法成本。

   二、强化听证队伍建设,着力提升人民群众对公开审查的参与度。

   为确保群众深度参与案件公开审查工作,该院出台《太湖县人民检察院公开审查案件实行听证团制度的意见(试行)》,在突出“三性”上狠下功夫:一是突出有序性。规定听证团成员采取组织推荐和个人自荐方式产生,要求听证团成员具备较高的政治素质、广泛的代表性、扎实的群众基础和一定的法律知识。组织专人对拟任人选集中进行了考察,召开听证员聘任大会,为听证人员颁发证书,明确权利义务,统一思想,增强共识,为听证工作的开展奠定坚实基础。同时,建立听证团成员的日常管理、教育培训、联系会议制度,定期组织听证团成员开展检察业务知识培训,赠送《检察日报》、《检察信息》等刊物,每年召开一次联络会议,通报检察工作情况,总结交流听证工作经验,听取听证团成员对完善听证工作的意见建议。二是凸显广泛性。建立17名成员组成的听证人才库,包括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监督员、检察联络员及农业、林业、卫生、教育、司法、共青团等专业人士。对公开审查的案件,除原侦查机关主办人、犯罪嫌疑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辩护人、被害人及其代理人、案件承办人及部门负责人和主管检察长参与外,根据案件性质、涉及的专业领域(如案件涉及林业领域,就必须聘请林业领域的听证员),有针对性地从听证人员库中确定3人以上担任听证、评议员,以第三方的身份发表意见。三是体现拓展性。在保障人民监督员对直接受理案件“11种情形”实施监督的同时,逐步拓宽人民监督参与监督范围,积极邀请人民监督员参与羁押必要性审查、量刑建议、不起诉等案件的公开审查,不断提高检察工作透明度和司法公信力。如在戴某交通肇事案中,启动不起诉公开听证程序,邀请律师、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监督员等共同参与,公开听取各方意见,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三、强化创新机制建设,着力扩大公开审查社会影响度

   创新三项机制,最大限度保障公众知情权,主动接受社会监督,扩大检察工作影响力。一是健全监督机制。加强内部监督,纪检部门监督公开审查工作的落实,有权参与公开听证会、列席执法部门案件讨论会、查阅案卷材料、观察、旁听调查取证活动等,监督公开审查中出现的违法违规等问题;同时明确专职检委、品牌创建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人员列席听证会制度,切实提高听证透明度。畅通外部监督渠道,健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监督员、专家咨询员评判案件机制,邀请“四员”参与案件公开审查活动,全面听取批评意见,主动接受评判和监督。二是强化释法说理。在公开审查过程中,做好当事人、辩护人等的释法说理工作,在对不起诉案件公开听证结束后,结合典型案件,增设训诫环节,促进当事人悔过自新。审查决定作出后,及时向社会公开宣告具体决定的法律依据、理由、结果、司法效力、不服决定的救济途径等,以增强社会公众特别听证员对检察机关处理决定的理解和认同。三是健全宣传工作机制。综合运用报刊、电视、广播等媒体广泛宣传案件公开审查信息,让人民群众更多的了解、支持、监督公开审查工作;对有重大社会影响、案情重大复杂、矛盾纠纷较大的案件,根据需要及时通过微博、检察门户网站发布权威信息,引导舆论,做舆情应对和化解,确保万无一失;加强类案分析,总结分析发生原因,寻找对策,为党委、政府提供决策依据,帮助涉案部门健全规章制度、堵塞管理漏洞,从源头上预防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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