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情检情

太湖法院发出首份不予司法确认裁定书


         近日,太湖法院受理了一起刘某某、朱某某、张某某房屋租赁合同达成调解协议,申请司法确认的案件,在案件的审理过程中,法官核对当事人的基本身份信息时发现,张某某并不是本案的当事人,而是单位的委托代理人,虽然具有单位加盖公章的委托书,但是调解协议上签名盖章的并不是单位而是张某某个人。法官向当事人释明这种情况属于调解协议存在主体错误,不能进行司法确认的情形。

   司法确认制度是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主要途径之一,是人民法院运用司法权对人民调解工作给予的一种有力支持和保障,同时也是对当事人的司法救济和司法保障。使得人民调解制度焕发出法治的光芒,这项制度又为老百姓提供了一条可供选择的纠纷解决机制,这样可以减少诉讼,保障协议的有效执行。司法确认程序是司法机关通过确定性的法律规则和强制性的国家权力确认人民调解协议的法律效力,使经确认的调解协议获得强制执行力。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调解协议司法确认程序的若干规定》的要求,人民法院在审查之后,认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将不予确认调解协议的效力:一是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二是侵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三是侵害案外人合法权益的;四是损害社会公序良俗;五是内容不明确的、无法确认的;六是其他不能进行司法确认的情形。本案中申请人张某某是单位的员工,属于主体不适格,因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之规定,驳回刘某某、朱某某、张某某的申请。  

安徽省太湖县人大版权所有   地址:安徽省太湖县熙湖路1号 
电话:0556-4186366  传真:0556-4162541
邮箱:thrdxx@163.com
皖ICP备05017185号-1    技术支持:一网科技
页面执行速度0.0029秒

皖公网安备 3408250200002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