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范性文件

关于组织提请县人大常委会任命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进行法律知识考试的暂行办法

 
1999年7月28日县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
2007年10月30日县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修改
 
    第一条  为贯彻依法治国方略,推进依法治县进程,增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法律意识,提高其依法行政、公正司法的水平,根据《公务员法》、《安徽省法制宣传教育条例》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提请县人大常委会任命的下列职务人选,在提请任命之前,应参加县人大常委会组织的法律知识考试。
    1、县人民政府副县长、局长、主任;
    2、县人大常委会各办事、工作机构负责人;
    3、县人民法院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员;
    4、县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
    第三条  具备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参加任前法律知识考试。
    1、已参加过任前法律知识考试,因机构更名需再次提请任命的;
    2、换届时,重新提请任命为原机构局长、主任的。
    第四条  法律知识考试范围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安徽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条例》,以及与拟任职务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
    第五条  试卷题型采用选择、判断、填空、简答、论述等形式,满分为100分,实行开卷、闭卷相结合的考试方法,应试者须独立完成答卷,每次考试时间一般为120分钟。
    第六条  任前法律知识考试应在县人大常委会会议五日前举行。考试三日前,将考试范围、时间、地点通知参加考试人员。
    第七条  法律知识考试成绩作为提请任命职务依据之一。
    考试成绩60分为及格。考试成绩不及格者,暂缓提请任命,可以在下次常委会召开之前补考一次;连续两次考试不及格者,不再提请任命;未参加考试者,不提请任命。
    考试成绩分别书面通知提请任命单位和应试者本人。
    被提请任命人员的考试成绩在县人大常委会会议上通报。
    第八条  法律知识考试在县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领导下进行,具体业务由县人大常委会人选工委、法工委办理。
    第九条   本办法自通过之日起施行。
(责任编辑:李仁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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