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9年7月28日县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 2007年10月30日县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修改 第一条 为贯彻依法治国方略,推进依法治县进程,增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法律意识,提高其依法行政、公正司法的水平,根据《公务员法》、《安徽省法制宣传教育条例》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提请县人大常委会任命的下列职务人选,在提请任命之前,应参加县人大常委会组织的法律知识考试。 1、县人民政府副县长、局长、主任; 2、县人大常委会各办事、工作机构负责人; 3、县人民法院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员; 4、县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 第三条 具备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参加任前法律知识考试。 1、已参加过任前法律知识考试,因机构更名需再次提请任命的; 2、换届时,重新提请任命为原机构局长、主任的。 第四条 法律知识考试范围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安徽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条例》,以及与拟任职务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 第五条 试卷题型采用选择、判断、填空、简答、论述等形式,满分为100分,实行开卷、闭卷相结合的考试方法,应试者须独立完成答卷,每次考试时间一般为120分钟。 第六条 任前法律知识考试应在县人大常委会会议五日前举行。考试三日前,将考试范围、时间、地点通知参加考试人员。 第七条 法律知识考试成绩作为提请任命职务依据之一。 考试成绩60分为及格。考试成绩不及格者,暂缓提请任命,可以在下次常委会召开之前补考一次;连续两次考试不及格者,不再提请任命;未参加考试者,不提请任命。 考试成绩分别书面通知提请任命单位和应试者本人。 被提请任命人员的考试成绩在县人大常委会会议上通报。 第八条 法律知识考试在县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领导下进行,具体业务由县人大常委会人选工委、法工委办理。 第九条 本办法自通过之日起施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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