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范性文件

太湖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代表建议、批评、意见办理办法

 
1993年3月2日县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2003年6月26日县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第二次修改
2007年10月30日县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第三次修改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障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依法行使代表职权,认真做好人大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办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安徽省办理人民代表大会建议、批评和意见的规定》以及有关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人大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是指人大代表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提出的书面建议、批评和意见;人大代表提出的议案,经大会主席团决定改作人大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处理的;闭会期间人大代表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的书面建议、批评和意见。
第三条  人大代表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对各方面工作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是宪法和法律赋予人大代表的权利,有关机关、组织应当高度重视,认真研究办理。


第二章  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基本要求
 
    第四条  代表应当主要围绕全县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生活中的重大问题和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问题,对县人大及其常委会、县政府及其部门、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和其他机关、组织的工作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
    第五条  下列情况不应当作为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提出:
    (一)涉及解决代表本人及其亲属问题的;
    (二)代转人民群众来信的;
    (三)属于学术探讨、产品推介的;
    (四)没有具体内容的;
    (五)其他不应当作为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
    第六条  人大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应当一事一议,使用统一印制的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专用纸,并亲笔签名。
    人大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可以由人大代表一人提出,也可以由人大代表联名提出。参加联名的代表应当确认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内容能够真实表达自己的意愿。
 
第三章  交  接
 
    第七条  人大代表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办事机构及时交有关机关和组织办理。
    (一)会议期间提出的人大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由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县政府办公室等单位联合召开有各承办单位主管领导参加的交办会议,具体落实办理任务;对涉及面较广的重点建议可直接由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交人民政府分管县长、法院院长、检察院检察长签办。
    (二)闭会期间提出的人大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经县人大常委会主任、副主任阅批后,由人大常委会办公室直接交有关单位办理。
    (三)交办机关应列出清单,由承办单位清点签收。
    第八条  承办单位对不属于本单位职责范围需要退回重新分办的人大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必须从收到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向交办机关说明情况,经同意后退回,不得延误或自行转办。
    第九条  人大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内容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由交办机关指定主办单位和协办单位。主办单位应当主动与协办单位协商,提出办理意见;协办单位应当积极配合,并在收到人大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之日起一个月内将办理意见告主办单位。主办单位答复人大代表时,应当向人大代表说明协办单位的办理意见。
 
第四章   办   理
 
    第十条  承办单位收到交办的人大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后,应及时召开会议专题研究,制定办理方案,认真组织实施。
    第十一条  承办单位办理人大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应通过走访代表、召开座谈会、现场办理等形式,主动同人大代表联系,认真听取人大代表对所提问题的具体看法和意见,做到“开门办理,现场办公,实地解决问题”。
    第十二条  办理人大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重点在“办实事”、“解决所提实质问题”,并讲求办理质量,注重解决问题的实效。凡应该解决而且有条件解决的,要抓紧解决;应该解决但因条件限制暂时难以解决的,要纳入规划,创造条件逐步解决;涉及上级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项,应积极反映情况,争取上级支持解决;因多种原因一时不能解决或不可行的,应实事求是地向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的人大代表解释清楚。
 
第五章  答   复
 
    第十三条  办理人大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应件件有书面答复。书面答复要求格式规范,实事求是,文字精练,表达准确,以承办单位的正式文件印发。
    第十四条  承办单位对人大代表的书面答复,应由承办单位负责人审核签发,同时抄报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其它交办机关和代表所在乡镇人大主席参阅。
    第十五条  会议期间提出的人大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应在交办之日起三个月内办理完毕,并书面答复人大代表。个别情况复杂、办理难度较大,不能按期答复的,必须向人大代表和交办机关说明情况,待办完后再详细答复,但办复期限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闭会期间提出的人大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应在接件之日起三个月内作出答复。
    第十六条  承办单位对内容相同的人大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可以并案办理,但必须分别答复人大代表。
    第十七条  对人大代表联名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结后,必须逐人答复。对以代表团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结后,应答复代表团负责人,由其转告代表团内其他人大代表。
    第十八条  承办单位将人大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交所属部门或下属机构办理的,仍由原承办单位答复人大代表。不得由所属部门或下属机构答复。
    第十九条  承办单位发送办理人大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答复意见后,应主动征询人大代表对办理工作的意见。对办理答复不满意的,由交办机关责成承办单位向人大代表作出进一步说明或重新办理、答复。重新办理的应当在两个月内再次书面答复人大代表。
 
第六章    督    查
 
    第二十条  县人大常委会、县人民政府应加强对人大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工作的检查和督促。
    第二十一条  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县人民政府办公室要加强与承办单位的联系,定期或不定期开展督查活动,及时了解承办单位办理的具体情况,并向有关方面通报。
    第二十二条  县人大常委会可以选择若干件涉及面广、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重点建议、批评和意见,由常委会主任会议成员领衔督办,县人大办公室、县人大相关工委和县政府办公室负责跟踪督办。
    第二十三条  县人大常委会可以就人大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办理情况,组织人大代表进行视察和检查,听取有关机关就每年人大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办理情况的专项报告。人大代表有权对承办单位或有关领导依法提出询问或质询。
    第二十四条  承办单位在完成当年人大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办理工作后,应及时进行复查总结。
 
第七章   奖    惩
 
    第二十五条  县人大常委会和县人民政府、县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对人大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工作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和奖励。
    第二十六条  办理工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通报批评,并追究承办单位领导和承办人员的责任:
    (一)对办理工作不重视,无领导分管,不落实承办人员,而明显影响了办理工作;
    (二)对办理工作互相推诿,拖着不办,致使办理工作得不到落实;
    (三)对办理工作马虎了事,草率应付,致使办理质量差,退回重新办理仍达不到要求;
    (四)承办责任制度不健全,承办人员不负责任,遗失建议文本;
    (五)超过规定办结时限。
    第二十七条  对提建议、批评和意见的人大代表进行刁难、威胁、打击报复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责令其改正或者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乡镇人大代表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或闭会期间对各方面工作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办理可参照本办法办理。
    乡镇人大、政府办理人大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参照本办法实施。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责任编辑:李仁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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