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0年10月31日县十届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2003年6月26日县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第二次修改 2007年10月30日县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第三次修改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障常务委员会依法行使职权,提高议事效率和会议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以及《安徽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常务委员会议事实行民主集中制和集体行使职权的原则,审议议案、报告,决定事项等,应当充分发扬民主,严格依法办事。 第二章 常务委员会会议的召开 第三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每两个月至少举行一次,由常务委员会主任召集并主持,主任可以委托副主任召集并主持。 第四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必须由全体组成人员过半数出席始得举行。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应按时出席会议,因故不能出席会议时,必须请假。 第五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草案由主任会议拟定,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决定。 第六条 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一般应在开会前十天,由常务委员会办事机构将会议日期、地点、议程草案等主要事项通知与会人员。因特殊情况临时召开的会议,可以临时通知。 第七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举行前,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和有关工作委员会,应围绕审议议题进行调查研究,了解情况,征求意见,为会议审议做准备。 第八条 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时,县人民政府县长、人民法院院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县人民政府办公室主任和常务委员会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负责人列席会议。 根据需要,相关县人民政府组成部门或者直属机构负责人可以列席会议;可以邀请部分乡镇人大主席、有关方面的县人大代表和在县的省、市人大代表列席会议。 常务委员会会议设立公民旁听席,具体办法另行规定。 第三章 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 第九条 常务委员会主任、副主任组成主任会议,处理常务委员会的重要日常工作。 (一)决定常务委员会每次会议的会期,拟定会议议程草案; (二)决定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的议案; (三)听取县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专项工作报告; (四)听取常务委员会各工作委员会的工作汇报,研究处理各工作委员会提出的重要事项; (五)在紧急情况下,必须对县人大代表实行逮捕或刑事审判而又不能及时召开常务委员会会议时,可先由主任会议许可,再由主任会议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确认; (六)讨论、安排常务委员会的执法检查、视察、调查研究、工作评议等工作任务; (七)处理常务委员会授权的事项; (八)处理常务委员会的其他重要日常工作。 第十条 主任会议一般每月举行一至二次;必要时,可以临时召集。 第十一条 主任会议由常务委员会主任召集并主持,主任可以委托主持日常工作的副主任召集并主持。 第十二条 常务委员会驻会委员和各工作委员会、办事机构负责人列席主任会议。必要时,可以邀请县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县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负责人列席会议。 第十三条 主任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分别由办事机构或有关工作委员会办理。 第四章 议案的提出和审议 第十四条 主任会议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属于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县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属于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主任会议决定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或者先交有关工作委员会研究,提出意见,再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三人以上联名,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属于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主任会议决定是否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不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的,应视情况进行处理,并向提案人说明。 常务委员会工作委员会认为需要提请常务委员会审议的事项,须事先提出议案草案或调查报告,由主任会议研究决定。 第十五条 提请常务委员会审议的议案,最迟应在开会前五天送交常务委员会办公室。 常务委员会主任和县人民政府县长、人民法院院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出的人事任免案,按照《太湖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地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办法》的规定办理。 第十六条 对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的议案,提议案的机关和有关工作部门应根据需要提供法律依据和参阅文件、资料;提出议案机关的负责人或提出议案的人员,可以在审议议案的会议上对议案作必要的说明和回答询问。 第十七条 县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决定交常务委员会审议的议案,常务委员会应将处理情况书面报告县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其他议案在交付表决前,提出机关和人员要求撤回的,经主任会议同意,对该议案的审议即行终止。 第十八条 常务委员会在审议议案时,对需要进一步研究的重大问题,经主任会议同意,可以暂不付表决,交有关工作部门进一步研究提出意见,在下次或者以后的常务委员会会议上再行审议或表决。 第五章 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 第十九条 常务委员会每年选择若干关系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和群众切身利益、社会普遍关注的重大问题,有计划地安排听取和审议县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专项工作报告。 第二十条 常务委员会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前,主任会议可以组织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对有关工作进行视察或专题调研;有关工作委员会或常务委员会办事机构可以就专项工作报告的有关事项组织调研。 调研结束后,常务委员会办事机构应当将各方面对该项工作的意见汇总,交由县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研究并在专项工作报告中作出回应。 第二十一条 县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应当在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二十日前,由其办事机构将专项工作报告送交有关工作委员会或常务委员会办事机构征求意见;县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根据修改意见对报告修改后,在常务委员会会议召开十日前送交常务委员会办公室。 常务委员会办事机构应当在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七日前,将专项工作报告发给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 第二十二条 专项工作报告由县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负责人向常务委员会报告,县人民政府也可以委托有关部门负责人向常务委员会报告。常务委员会在审议专项工作报告时,有关部门、单位负责人应到会听取审议意见。 第二十三条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应当对专项工作报告进行认真审议,对该项工作提出意见、建议,并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决定是否对该部门、单位进行工作评议。 第二十四条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三人以上,对专项工作报告不满意并要求常务委员会会议表决的,由主任会议决定是否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表决。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表决的专项工作报告,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半数以上不满意的,常务委员会应责成报告机关在本次会议或者下次会议上作补充报告或者重新报告。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半数以上对补充的报告或者重作的报告仍不满意的,常务委员会应当作出相应的决议、决定。 第二十五条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对专项工作报告的审议意见交由县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研究处理。县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应将研究处理情况在两个月内书面报告常务委员会。 第二十六条 常务委员会认为必要时,可以对有关事项依法作出决议、决定或发出监督意见书。县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应当在决议、决定和监督意见书规定的期限内向常务委员会报告研究处理结果。 第六章 询问和质询 第二十七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议案和相关报告时,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可以向有关机关提出询问。有关机关的负责人应当到会听取意见,回答询问。 第二十八条 在常务委员会会议期间,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三人以上联名,可以向常务委员会书面提出对县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质询案。质询案必须写明质询的对象、问题和内容。 第二十九条 质询案经主任会议决定交由受质询机关在常务委员会会议上口头答复,或者由受质询机关书面答复。以口头答复的,应当由受质询机关的负责人到会答复;以书面答复的,应当由受质询机关的负责人签署。主任会议认为必要时,可以将答复质询的报告印发常务委员会会议或者印发提质询案的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 第三十条 提质询案的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半数以上对答复不满意的,可以提出要求,经主任会议决定,由受质询机关再作答复。 对再次答复仍不满意的,经主任会议决定,可以将质询案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常务委员会可以作出相应的决议、决定。 第七章 特定问题调查 第三十一条 常务委员会对属于其职权范围内的事项,需要作出决议、决定,但有关重大事实不清的,可以组织关于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 第三十二条 主任会议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议组织关于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提请常务委员会审议。 五分之一以上的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书面联名,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议组织关于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由主任会议决定提请常务委员会审议,或者先交有关的工作委员会审议、提出报告,再决定提请常务委员会审议。 第三十三条 调查委员会由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委员组成,由主任会议在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中提名,提请常务委员会审议通过。 调查委员会根据需要,可以聘请有关专家参与调查工作。与调查的问题有利害关系的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和其他人员不得参加调查委员会。 第三十四条 调查委员会有权听取有关单位负责人的汇报,调阅有关的案卷和材料,询问有关人员,组织必要的技术鉴定。调查工作涉及到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企事业组织应当为调查工作提供方便,保证调查活动的顺利进行。 第三十五条 特定问题调查结束后,调查委员会应当向常务委员会提出调查报告,常务委员会根据调查报告,可以作出相应的决议、决定。 第八章 发言和表决 第三十六条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在常务委员会会议上的发言和表决,列席会议的人大代表在常务委员会会议上的发言,不受法律追究。 第三十七条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应围绕议题积极发表意见。审议发言应观点明确,言简意赅。列席人员也可以围绕议题,提供情况,发表意见。 第三十八条 表决议案由常务委员会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赞成始得通过。表决可以采取无记名投票或举手的方式。表决结果由会议主持人当场宣布。 表决人事任免案,按照《太湖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地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办法》的规定办理。 第三十九条 常务委员会通过的决议、决定以及对各项报告的审议意见等,有关部门和单位必须认真执行。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委员会、办事机构要做好跟踪督查工作,并及时向主任会议报告,必要时应向常务委员会报告。 第四十条 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委员会和办事机构要按照监督法的要求,及时将常务委员会行使监督职权的情况向代表通报、向社会公布,公布的方式和内容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决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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