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范性文件

太湖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评议工作办法

1995年5月10日县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
2003年6月26日县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第二次修改
2007年10月30日县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第三次修改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县人大代表的作用,加强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监督职能,加强民主与法制建设,推进行政、审判、检察机关严肃执法,督促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认真履行职责,保障和促进我县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的顺利进行,维护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安徽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评议,是指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织人大代表或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对县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本行政区域内上级人民政府所属有关部门的执法和工作情况进行评议和审议的一种监督形式。
    第三条  县人大代表参加评议工作,是依法执行代表职务、履行代表职责。县人大代表在评议活动中各种会议上的发言和表决,不受法律追究。
    第四条   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每次组织县人大代表开展工作评议时,应征求代表对被评议单位工作意见、建议。直接参加评议工作的代表人数,一般为本级人大代表总数的10%左右。
    第五条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公民应当积极配合和支持县人大代表的评议工作,并提供必要的条件。
    第六条   评议工作应坚持依法办事、客观公正、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
 
第二章  组织领导 
 
    第七条  评议工作由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领导,由主任会议组织实施。
    第八条  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工作机构,可以作为评议工作的办事机构,承担相应的评议工作具体事务;也可以成立临时性评议工作办事机构,承担评议工作的具体事务。
    第九条  评议工作办事机构的主要职责:
    (一)起草评议工作方案;
    (二)安排评议工作活动;     
     (三)协调有关工作事项;
    (四)收集评议工作材料;
    (五)通报评议工作情况。               
 
第三章  对象和内容
 
    第十条  评议的对象
    (一)县人民政府及其各工作部门;
    (二)县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
    (三)行使部分行政管理职能的县人民政府直属行政机构和事业单位;
    (四) 本行政区域内上级人民政府所属有关部门;
    (五)行使部分行政管理职能的县人民政府直属行政机构或事业单位。
    第十一条  评议的内容
    (一)遵守和执行宪法、法律、法规以及上级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决议、决定情况;
    (二)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选举或任命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履行职责和勤政廉政情况;
    (三)县人民代表大会通过的人民政府工作报告、人民法院工作报告、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的执行情况;
    (四)县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以及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其作出的部分变更决定的执行情况;
    (五)县域政治、经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环境和资源保护、民政、民族等工作的重大事项;
    (六)县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提出的建议、批评、意见的办理情况,以及公民、法人、其他组织提出的申诉、控告、检举的处理情况;
    (七)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认为应予以评议的其他事项。
 
第四章  方法和程序
 
    第十二条  每次评议可以同时确定对一个部门或几个部门进行评议,可以对一个部门或几个部门的某个时期的全面工作或单项工作进行评议,可以对有关工作人员进行法律知识考试。
    可以要求同级人民政府审计部门提出对评议单位相关工作的审计报告。
    第十三条  评议工作一般分为准备、调查、评议、整改四个阶段。
    评议方案确定后,由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办事机构在评议前通知被评议单位。
    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评议前,应认真组织力量对被评议单位进行调查,形成调查报告,并将评议结果通报有关单位。
    第十四条  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在评议大会结束后二个月内,听取和审议组织评议的报告和被评议单位接受评议及整改情况的报告,并及时向参加评议的县人大代表通报。
    第十五条  县人大代表对整改情况不满意的,可以向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书面意见和要求,经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决定后,转交被评议单位;被评议单位应在一个月内反馈办理情况。
    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组织县人大代表对整改情况进行检查。
    第十六条  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三人以上,对被评议单位接受评议和整改情况的报告不满意,并要求常务委员会会议表决的,由主任会议决定是否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表决。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表决的接受评议和整改情况的报告,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半数以上不满意的,常务委员会应责成被评议单位进一步整改并重作报告。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半数以上对重作的报告仍不满意的,常务委员会应作出相应的决议决定。
    第十七条  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整改情况不满意的,可以分别情况,要求限期纠正,要求责任人作出书面检查,或提出质询,或组织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或依法作出相应决定、决议,或建议原任命机关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或依法撤销其职务;责任人行为构成犯罪的,交由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  对工作成绩突出、积极配合和支持评议工作、整改效果好的单位,建议有关部门给予表彰和奖励,或依法决定授予荣誉称号。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评议工作经费,由县财政专项拨付,专款专用。
    第二十条  本办法具体适用中的问题,由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解释。
 
(责任编辑:李仁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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