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每年八月份,常务委员会听取和审议县人民政府上半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财经委员会和财经工委要做好审议前调研工作。
第二条 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规划实施中期阶段,县人民政府应向常务委员会提交规划实施中期评估报告,规划经中期评估需要调整的,县政府应将调整方案提请常务委员会审查和批准,财经委员会和财经工委要做好审议前调研工作,财经工委提出审查意见。
第三条 每年六月份,审计部门向常务委员会提交上一年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工作报告,审计工作前,预算工委可向审计机关建议确定一至二个审计重点,审计机关应就审计重点向下级政府和项目单位延伸,延伸审计情况在审计报告中列出。
第四条 每年八月份,预算工委牵头,财经工委协同,组织有关专门委员会委员、工委委员对决算草案进行初审,提出初审意见,并充分征求各方面意见,形成决算草案审查报告,经主任会议讨论后,提交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通过。
第五条 县人民政府向常务委员会提交的财政决算报告中,对审计报告提出的审计意见整改方案和落实情况以专门章节做出回应。
第六条 县人民政府年度预算需调整及新增财力的安排,财经委员会应进行初步审查,提出审查意见向主任会议报告,具体工作由财经工委负责,预算工委协同。
第七条 常务委员会每年确定若干个预算单位,就上年度部门预算执行情况进行调研。调研工作由预算工委组织,有关专门委员会委员、工委委员参与调研,可以聘请社会中介机构参与。调研情况应向主任会议报告,主任会议可以就部门预算审查调研情况发出审议意见。
第八条 财政部门在部门预算编制过程中,应在提交县人民政府正式审批前,将部门预算编制情况提交常务委员会预算审查工委,预算审查工委应广泛搜集汇总人大代表建议及常务委员会调研、视察等活动中了解的涉及预算编制方面的情况建议反馈预算编制部门,提出工作建议。
第二章 执法检查
第九条 常务委员会每年选择若干关系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和群众切身利益、社会普遍关注的重大问题,在充分征求代表意见基础上,对有关法律、法规实施情况组织执法检查。
第十条 执法检查工作方案由常务委员会相关工作机构提出,经主任会议审定后实施。
合理调配人员组成执法检查组,执法检查组组长一般由常务委员会分管副主任担任,成员由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专门委员会委员、工作委员会委员和办公室工作人员组成。可以根据工作需要邀请县人大代表和相关单位负责人参加。
第十一条 执法检查组在正式开展执法检查前,由组长召集检查组第一次全体会议,听取县人民政府关于法律法规实施情况的汇报,研究部署执法检查工作。执法检查工作结束后,检查组再次召开执法检查组全体会议,听取执法检查小组的汇报,综合各方面意见、建议,形成执法检查报告稿。
第十二条 执法检查报告经主任会议审定,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常务委员会办事机构应当在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七日前,将执法检查报告发给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
第十三条 执法检查报告由常务委员会相关工作机构负责人向常务委员会会议报告,有关部门单位主要负责同志应按要求列席会议听取审议意见。
第十四条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审议执法检查报告,实行主体发言与补充发言有机结合、审议与询问有机结合制度,参照本规则第二十五条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对执法检查报告的审议意见,在常务委员会会议结束后十日内,交由“一府两院”研究处理。“一府两院”应将研究处理情况在两个月内书面报告常务委员会。
第三章 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
第十六条 为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统一,常务委员会依法对规范性文件进行备案审查。
第十七条 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按《太湖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实行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的规定》办理。
第四章 代表视察
第十八条 常务委员会根据安排,每年组织一到两次部分驻县省、市、县人大代表集中视察活动,视察的主要内容:
(一)国家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的贯彻执行情况。
(二)省、市、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决定、决议的执行情况。
(三)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财政预算的执行情况。
(四)县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常务委员会审议通过的有关问题。
(五)代表议案、意见和建议的办理情况。
(六)全县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和人民群众反映和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
(七)常务委员会会议或者主任会议认为需要视察的问题。
第十九条 视察工作方案由代表联络机构提出,经主任会议审定后实施。
第二十条 代表实地视察时,常务委员会可以要求“一府两院”根据视察内容派出有关方面的负责人参加,听取视察中提出的意见和建议,解答视察中提出的问题。
第二十一条 实地视察后,召开视察工作座谈会,听取县人民政府工作报告,组织代表及与会单位负责人进行座谈,座谈意见、建议由代表联络机构负责整理汇总形成视察报告。
视察报告由常务委员会办事机构呈报县委并反馈“一府两院”及相关部门。
第二十二条 “一府两院”及相关部门对视察中反映的问题和意见建议,要结合实际,制定措施,认真整改,整改落实情况书面报告常务委员会。
第五章 发言和表决
第二十三条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在常务委员会会议上的发言和表决,列席会议的人大代表在常务委员会议上的发言,不受法律追究。
第二十四条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应围绕议题积极发表意见。审议发言应观点明确,言简意赅。每人每次发言时间一般不应超过十分钟。列席人员也可以围绕议题,提供情况,发表意见。
第二十五条 表决议案由常务委员会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赞成通过。表决可以采取无记名投票或电子表决的方式。表决结果由会议主持人当场宣布。
表决人事任免案,按照《太湖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地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办法》的规定办理。
第二十六条 常务委员会通过的决议、决定以及对各项报告的审议意见等,有关部门和单位必须认真执行。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委员会、工作机构要做好跟踪督查工作,并及时向主任会议报告,必要时应向常务委员会报告。
“一府两院”应在每年十二月份向常务委员会书面报告本年度决议、决定执行效果情况。
第二十七条 常务委员会办公室要按照监督法的要求,及时将常务委员会行使监督职权的情况向代表通报、向社会公布,公布的方式和内容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决定。
第六章 询问和质询
第二十八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议案和相关报告时,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列席会议的县人大代表可以向有关机关提出询问。有关机关应当场回答提问,情况不明时可以在会后向提问人答复。
常务委员会每年应根据监督工作需要,至少组织一次专题询问,询问专题由主任会议确定,具体按照《太湖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专题询问办法》的规定办理。
第二十九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期间,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三人以上联名,可以向常务委员会书面提出对“一府两院”的质询案。
质询案必须写明质询的对象、质询的问题和内容。
第三十条 质询案经主任会议决定交由受质询机关在常务委员会会议上口头答复,或者由受质询机关书面答复。以口头答复的,应当由受质询机关的负责人到会答复;以书面答复的,应当由受质询机关的负责人签署。主任会议认为必要时,可以将答复质询的报告印发常务委员会会议或者印发提质询案的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
第三十一条 提质询案的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半数以上对答复不满意的,可以提出要求,经主任会议决定,由受质询机关再作答复。
对再次答复仍不满意的,经主任会议决定,可以将质询案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常务委员会可以作出相应的决议、决定。
第七章 特定问题调查
第三十二条 常务委员会对属于其职权范围内的事项,需要作出决议、决定,但有关重大事实不清的,可以组织关于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
第三十三条 主任会议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议组织关于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提请常务委员会审议。
五分之一以上的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书面联名,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议组织关于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由主任会议决定提请常务委员会审议,或者先交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报告,再决定提请常务委员会审议。
第三十四条 调查委员会由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委员组成,由主任会议在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专门工作委员会成员和县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中提名,提请常务委员会审议通过。
调查委员会根据需要,可以聘请有关专家参与调查工作。与调查的问题有利害关系的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和其他人员不得参加调查委员会。
第三十五条 调查委员会有权听取有关单位负责人汇报,调阅有关案卷和材料,询问有关人员,组织必要的技术鉴定。调查委员会进行调查时,有关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组织和公民都有义务向其提供必要的材料。调查委员会对调查中涉及的国家机密、个人隐私和商业秘密应当依法予以保密。提供材料的公民要求对材料来源保密的,调查委员会应当予以保密。
第三十六条 调查工作涉及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企事业组织应当为调查工作提供方便,保证调查工作顺利进行。
第三十七条 特定问题调查结束后,调查委员会应当向常务委员会提出调查报告,常务委员会根据调查报告,可以作出相应的决议、决定。
第八章 政情通报
第三十八条 政情通报通过座谈会形式进行,政情通报会由常务委员会主持召开,原则上每年召开一到两次,会议组织工作由常务委员会办事机构承办。
第三十九条 常务委员会部分组成人员、县人民政府县长、副县长参加政情通报会,邀请县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负责人及部分县人大代表列席会议。
第四十条 政情通报的主要内容:
(一)全县重点工作开展情况;
(二)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决议、决定贯彻执行情况;
(三)县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办理情况;
(四)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
(五)常务委员会监督工作开展情况;
(六)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工作开展情况;
(七)常务委员会决定的重大事项执行效果情况;
(八)其它。
第九章 讨论、决定重大事项
第四十一条 常务委员会对本县行政区域内的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态文明建设中带有根本性、全局性,关系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和群众切身利益、社会普遍关注的重大事项,依法行使决定权。
第四十二条 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按照《太湖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办法》的规定办理。
第四十三条 “一府两院”向常务委员会提请讨论、决定重大事项议案,其办事机构应在常务委员会会议召开十五天前将拟提议案内容告知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应将了解的情况向主任会议报告,由主任会议决定是否提交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第十章 附则
第四十四条 常务委员会其它方面工作,按相关办法、制度规定办理。
第四十五条 本规则自通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