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范性文件

太湖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代表联系选民办法

 

2016年6月20日太湖县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八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县人大代表与选民的联系,更好地接受选民监督,充分发挥人大代表的桥梁和纽带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的有关规定及省、市、县委“关于加强人大工作和建设的意见”文件精神,按照县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成员联系代表小组、常委会委员联系代表、代表联系选民”的总体要求和县人大常委会“县人大代表述职办法”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代表应当与原选区选民保持密切联系,听取和反映他们的意见和要求,自觉接受选民监督。每位代表要在原选区重点联系2名选民,每年走访所联系的选民不得少于2次。县人大代表可在县人大常委会或代表小组的组织下,与同一行政区域内的省、市、乡(镇)人大代表联合开展联系选民活动。

    第三条  代表联系选民的主要内容

    (一)宣传宪法和法律法规,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作出的决议、决定;

    (二)听取选民对县人大常委会和“一府两院”工作的意见、建议和要求;

    (三)对全县经济社会发展和民主法制建设中的重大问题,以及群众普遍关心的问题进行调查研究,认真听取并及时反映群众的愿望和诉求;

    (四)回答选民对代表工作和代表活动情况的询问,主动介绍代表活动和履行职责的情况,听取选民的建议、批评和意见;

    (五)接待选民来信来访,对选民提出的意见做好记录,及时向有关部门反映;

    (六)收集议案及建议、批评和意见,为参加县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作准备。

    第四条  代表应当通过多种方式保持同选民的密切联系

    (一)到原选区公开接待选民,召开选民座谈会,要充分发挥代表活动室的作用,开展接待选民活动;

    (二)经常走访选民,实现联系选民的常态化;

    (三)建立选区内选民联系人制度,做好日常联络工作;向选民公开联系方式,方便选民及时反映情况;

    (四)开展代表向选民述职活动。代表要按要求认真做好述职的准备,并对选民的评议意见进行说明答复每位代表在任期内至少要到原选区面对面向选民述职1次。

    第五条  代表联系选民的时间

    代表应与选民保持经常性联系,重点在以下时间开展联系选民活动:

    (一)参加县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前后;

    (二)参加县人大常委会组织的视察、调研、执法检查和代表小组活动之前;

    (三)参加县人大常委会、县人民政府、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有关会议和活动之前。

    第六条  代表对选民意见建议的处理方式

     代表不直接处理问题,对选民反映的问题和意见,要深入调查研究,并采取不同方式处理:

    (一)属于本级人大职权范围内的重大事项,可以作为代表议案依法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书面提出;

    (二)属于工作性的建议、批评和意见,可以作为代表建议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书面提出,也可以在闭会期间交由县人大常委会有关办事机构转有关机关和组织办理并答复代表;

    (三)属于群众个人诉求的,可以转交县人大常委会有关办事机构处理。

   代表可按照有关程序对选民反映问题的办理落实情况进行督促,并及时向选民反馈办理情况。选民对办理结果有疑问或异议的,应及时做好有关解释工作,也可以邀请有关机关和组织共同做好解释工作。

   第七条  代表到选区开展联系选民活动前,应向乡镇人大和所在代表小组报告,乡镇人大及代表小组,应做好代表联系选民的服务和保障工作;各有关机关、组织要尊重代表权利,支持和保障代表联系选民工作。

   第八条  代表联系选民的工作要求

    (一)做好代表联系选民工作记录。代表应将每次联系选民活动的情况以书面形式及时反馈给乡镇人大主席团,各乡镇人大及代表小组要为代表做好联系选民活动的记录,并将每位代表联系选民的情况载入代表履职档案每年年终将汇总情况报送县人大常委会代表办事机构。县人大常委会会同乡镇人大每年对代表联系选民情况进行督查,并将督查情况作为考核代表履职情况和评比优秀代表的重要依据。

   (二)代表联系选民,要模范遵守宪法和法律,廉洁自律,自觉接受选民的监督。要把依法执行代表职务与从事个人职业活动区别开来,不得借执行代表职务谋取私利。代表个人不得干预具体司法案件的审理和执行。

    第九条  各乡镇人大对乡镇人大代表联系选民情况参照此办法执行。

   第十条  本办法自通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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