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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议决定

关于批准将太湖县灾后重建市政基础设施项目政府购买服务资金纳入分年度财政预算的决议

(2017年7月12日县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太湖县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听取并审议了《太湖县人民政府关于提请审议将太湖县灾后重建市政基础设施项目政府购买服务资金纳入分年度财政预算的议案》。会议决定批准这个议案。

    会议要求,县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在市政建设上要超前规划,科学设计,避免出现盲目建设,重复建设,反复翻修,做到便民利民,让市民充分享受经济发展和城市建设的成果,同时要把提高防灾减灾能力,做为市政建设的标准;要按照协议落实偿债资金,按期支付本息;要加强资金使用监管,严禁将资金挪作他用;在项目建设期内,定期向县人大常委会报告工程进展和资金使用情况,在项目建设完工投入使用后,及时向县人大常委会报告决议执行情况和资金使用绩效评价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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