决议决定

关于接受鲁伟文同志辞去太湖县人民政府副县长职务的决定


2020921日县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五次会议通过)

 

    根据鲁伟文同志的辞职报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经县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提议,2020921日县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决定:接受鲁伟文同志辞去太湖县人民政府副县长职务报县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五次会议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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