决议决定

关于接受李传萍同志辞去太湖县人民政府副县长职务的决定


20211123日县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次会议通过)

 

    根据李传萍同志的辞职报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经县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提请20211123日县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四十八次会议决定:接受李传萍同志辞去太湖县人民政府副县长职务。报县人民代表大会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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