决议决定

关于接受房振球同志辞去太湖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职务的决定


20211224日县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五十次会议通过)

    根据房振球同志的辞职报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经县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提议,20211224日县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决定:接受房振球同志辞去太湖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职务,报市人民检察院提请市人大常委会批准,并报县人民代表大会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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