决议决定

关于接受方毅等同志辞去县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职务的决定


2024年6月21日县十七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

 

    因工作变动,根据方毅、张丽娟、李加福3同志的辞职报告,依照《安徽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实施细则》和《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办法》的规定,太湖县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决定:接受方毅、张丽娟、李加福3同志辞去县十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职务太湖县人民代表大会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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