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人民法院:
根据县人民法院代理院长张俊良同志提名,依照《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第八条、第九条的规定,经2014年6月27日县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20次会议通过,任命:蔡 珺、陈汉明、陈加根、戴丙儒、方爱琴、胡 超、李 华、刘晓东、柳大志、卢启荣、马 宁、彭宏志、沈 扬、唐燕春、汪学东、王 淦、王丽娟、王宇良、王宇翔、吴春葆、吴佳西、吴卫华、吴贤丰、吴艳南、叶 斌、詹诗琼、张忠慧、周家顺、朱启凤、朱少明等30位同志为太湖县人民法院人民陪审员。任期至2019年6月28日止。
太湖县人大常委会
2014年6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