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事任免

关于接受何宏志辞去太湖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职务的请求的决定

(2011年12月30日县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六次会议通过)


    根据何宏志同志的辞职报告,依照《地方组织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经县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提议,2011年12月30日县县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六次会议决定:接受何宏志同志辞去太湖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职务的请求。报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市人大常委会批准,并报县人民代表大会备案。


太湖县人大常委会
2011年12月30日


报:市人大常委会、市人民检察院,中共太湖县委。

抄:县政府、政协、纪委、人武部,县法院、检察院,花亭湖风景名胜区管理处,各乡镇人大、政府,县直各单位。

(责任编辑:李仁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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