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7月13日,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一起以暴力方法阻碍公安民警抓捕网上逃犯的案件,以妨害公务罪判处被告人郑某甲有期徒刑八个月,判处被告人刘某某、被告人郑某各有期徒刑七个月,判处被告人郑某乙有期徒刑六个月。四被告人为自己的冲动行为付出了应有的代价,并真诚悔过。
2015年2月17日晚7时,刘畈派出所民警顾某某、杨某某、孔某某及协警胡某某到太湖县刘畈乡栗树村依法抓捕在逃人员郑某丙,在带离郑某丙的过程中,遭到被告人郑某甲(郑某丙之父)、被告人刘某某、郑某的阻拦,被告人威胁、强迫执法民警打开郑某甲手上的手铐,在被执法民警拒绝后,不听劝阻对执法民警进行搜身,搜寻未果后郑某甲强行用钢筋钳将郑某丙手上的手铐剪断,导致郑某丙当场脱逃;被告人刘某某、郑某、郑某乙等人分别对执法民警进行殴打、辱骂,致民警顾某某、孔某某及协警胡某某受轻微伤。案发后被告刘某某、郑某、郑某乙均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法院认为,本案中的四名被告人明知办案民警是在抓捕网上逃犯依法执行公务的情况下,以暴力、威胁的方法进行阻碍,其行为已构成妨害公务罪。鉴于四被告人案发后有坦白或自首和自愿认罪的法定可以从轻处罚的情节,结合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法作出上述判决。该判决尚未生效。
从近年来频发的妨害公务案件分析,被告人犯罪的主要原因有以下几点:一是被告人法律知识欠缺,法制观念淡薄,既认识不到国家工作人员执法的严肃性和权威性,也认识不到自己行为的违法性;二是自控能力差,特别是酒后情绪容易激动,遇到矛盾容易走极端;三是从众心理的影响,错误的认为“法不责众”,便有恃无恐,最终导致群体暴力妨害公务的事件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