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文件

太湖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开展“法治太湖”创建工作的决议

太人常[2009]5号
 

    

太湖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开展“法治太湖”创建工作的决议  

       
(2009年6月10日太湖县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

   

    为全面贯彻落实《中共太湖县委、太湖县人民政府关于开展“法治太湖”创建工作的决定》,加快推进“法治太湖”创建工作进程,县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作出如下决议:  
    一、深化创建工作认识,落实创建工作目标。“法治太湖”创建工作是依法治县工作的进一步深化和发展,对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牢固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具有重要意义。全县各乡镇各部门要按照县委确定的开展创建工作的指导思想、主要原则、目标要求和工作任务,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制定具体的贯彻意见和实施方案。要深化法制宣传教育,弘扬法治精神,推进社会主义法治化建设,大力开展法律进机关(单位)、进企业、进学校、进乡村、进社区、进家庭活动,全面提高我县公民法律素质,形成自觉学法、守法、用法的社会氛围和良好的创建氛围,更好地把创建工作的各项目标任务落到实处。  
    二、大力推进依法行政,全面建设法治政府。要按照职权法定、依法行政、有效监督、高效便民的要求,以建设服务型、法治型、效能型和廉洁型政府为目标,深化行政体制改革和行政执法体制改革,积极推进政府职能转变,认真履行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的职能。要强化行政执法责任制和执法过错追究制,防止行政不作为和乱作为。要健全市场监管体制,依法加强市场监管,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依法严厉打击市场违法行为,促进公平竞争、诚实守信等市场经济基本原则和制度的落实。要拓宽和规范法律服务,完善律师、公正、法律援助、基层法律服务、司法鉴定等法律服务体系,规范法律服务市场秩序,加强法律服务行业自律组织建设,促进法律服务健康发展。  
    三、维护司法公正,体现公平正义。按照中央和省、市的统一部署,积极稳妥的推进司法体制改革,坚持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并重,办案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形成权责明确、相互配合、相互制约、高效运行的司法体制。加强司法机关队伍建设,提高司法工作的整体质量和水平。健全维护司法公正的监督制约机制,规范司法行为,纠正司法过错,切实维护司法权威,体现社会公平正义。  
    四、加强基层民主法治建设,提高基层民主法制化水平。加强基层依法治理工作,按照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要求,深化“民主法治示范村”、“民主法治示范社区”等基层民主法治建设。完善以职工代表大会为基本形式的企事业单位民主管理制度,推进厂务公开,支持职工参与管理,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发挥社会组织在扩大群众参与、反映群众诉求方面的积极作用,增强社会自治功能。  
    五、健全监督机制,增强监督实效。要充分发挥县人大及其常委会的职能作用,强化对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真正做到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违法要追究,确保“一府两院”依法行政,公正司法。乡镇人大要在本行政区域内为推进“法治太湖”创建工作发挥积极作用。充分发挥社会监督、舆论监督的作用,进一步畅通民意表达渠道,增强监督合力和实效。  
    “法治太湖”创建工作是一项系统工程,必须在县委的统一领导下,充分发挥和调动人民群众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努力形成全社会关心支持和共同参与的良好氛围,不断推进全县各项社会事业的法治化进程,为实现太湖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做出积极贡献。 

(责任编辑:卢成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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